水生哺乳动物医疗记录规范

一、内容、方式和要求

水生哺乳类动物医疗记录内容包含一般检查记录,血液检查记录、细胞学检查询录、微生物学检查记录、影像枪查记碧我治疗记录和口检记录。


二、方式

医疗记录应同时记录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,动物编号应符合SC/T 9409的要求。


三、要求

1、应在水生哺乳动物发生疾病和治疗过程中做医持记录。

2、水生哺乳动物在度过育幼期后应定期采血检查,鲸类动物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,鳍足类动物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、查后应做血液检查记录,记录内容参见附录八中表A.1-表A.6。

3、水生哺乳动物在死亡后,应进行户检并做尸检记录,具体内容参见表A.7。

4、记录用纸应符合GB/T24422的规定。


四、保管

1、记录档案应与水生哺乳动物谱系记录一同保管,并随动物养位置的变更而进行转移。

2、记录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保存,保管条件应符合DA/T42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