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内容、方式和要求
水生哺乳类动物医疗记录内容包含一般检查记录,血液检查记录、细胞学检查询录、微生物学检查记录、影像枪查记碧我治疗记录和口检记录。
二、方式
医疗记录应同时记录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,动物编号应符合SC/T 9409的要求。
三、要求
1、应在水生哺乳动物发生疾病和治疗过程中做医持记录。
2、水生哺乳动物在度过育幼期后应定期采血检查,鲸类动物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,鳍足类动物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、查后应做血液检查记录,记录内容参见附录八中表A.1-表A.6。
3、水生哺乳动物在死亡后,应进行户检并做尸检记录,具体内容参见表A.7。
4、记录用纸应符合GB/T24422的规定。
四、保管
1、记录档案应与水生哺乳动物谱系记录一同保管,并随动物养位置的变更而进行转移。
2、记录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保存,保管条件应符合DA/T42的规定。